106.10.11第一次籌備會審查通過
106.12.10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障礙女性平等為宗旨,以提升障礙女性性別意識、提升社會意識,促進社區對障礙女性權利的認識、促進障礙女性在政治、經濟及社會之權利平等及促進國際障礙女性交流為目標。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針對障礙女性辦理培力課程提升性別意識。
二、建立障礙女性討論平台,提供障礙女性間之資訊、互助分享與支持。
三、針對社區及相關工作者辦理教育訓練,宣導障礙女性權利事項。
四、運用資訊科技宣導女性障礙者權利。
五、針對女性障礙者福利與服務政策之研究發展及倡導。
六、針對國內各項障礙女性福利服務法令、政策、措施及預算經費之監督。
七、針對社會事件中與障礙女性性別/障礙相關之議題公開評論。
八、障礙女性為議題之國際交流事務。
九、其他相關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工作活動辦理。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一次性入會費,爾後免再繳,為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齡未滿二十歲,十二歲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死亡。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組成中有以下規定:
一、有身心障礙者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女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秘書長。
五、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一年內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永久會員為一次性繳交新台幣5,000元;學生會員免費用。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200元、永久會員免繳、學生會員免費用。
三、捐款收入。                                             
四、補助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專案計畫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有關第一項及第二項費用減免規定:

一、會員協助本會處理會務達2小時,則當年度免繳常年會費。
二、口頭或書面提出經濟狀況不佳者,則免入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3個月應將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六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七年三月八日台內團字第1070002667號函准予備查。